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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贩卖毒品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某 ,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1998年9月28日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4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长期在宕昌县城吸食、贩卖毒品。2018年4月23日,宕昌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先期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赵某在宕昌县邮政局门口抓获,从赵某身上查获三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11小包疑似毒品可疑物,经陇南市计量鉴定所计量以上毒品可疑物净重合计为0. 56克,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11小包疑似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海洛因为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陇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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