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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二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街**百货商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从微信号“whathappened1234”的使用人等处购进“金枪王”、“印度伟哥”等保健食品,并利用微信进行宣传销售。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销售给被害人张某某“金枪王”1盒,销售金额160元。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印度伟哥”1盒,销售金额140元。

2019年10月10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印度伟哥”6盒、“金枪王”6盒、“GLASSVIAGRA”2盒、“GOLDVIAGRA”1盒、“植物壮根素”10盒、“蟲草伟哥”10盒、“肾宝片”10盒。经检测,“金枪王”、“印度伟哥”、“GLASSVIAGRA”、“GOLDVIAGRA”,“植物壮根素”、“蟲草伟哥”、“肾宝片”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东街**百货商店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口服类性保健产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搜查视频、微信聊天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立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份共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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