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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将自己名下327.35亩的草牧场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给吴某,种植葵花60.32亩,其中人口地22.76亩,经勘查实际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面积为37.5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补贴记录、草原承包合同、农牧户采集表、草原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证人李显某某、孙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GPS点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面积为37.5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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