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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中专文化,沂南县**公司职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号沂南县供电局家属院,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沂南县历山路77号供电局家属院自家院内平房顶上和花盆内非法种植罂粟938株,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种植的938株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保候审于沂南县**路**号沂南县供电局家属院,电话1322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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