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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树军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树军,小名“爱柱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号捕前北京市顺义区**一出租房,2009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树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树军、吴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通过程某某(已判刑)联系,携罂粟津液共计3000克(其中包括王某甲1600克,吴某某800克,赵树军500克,王某乙100克)乘车到云州乡白银沟村大桥附近出售。到达约定地点后,四人所携带的罂粟津液被佯装购买毒品的刘某某(已判刑)等四人全部劫走,被告人赵树军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张刑初字第7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冀刑四终字第59号、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732刑初57号、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冀07刑终202号、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732刑初110号、照片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上地派出所到案经过;

2被告人赵树军及同案已判刑的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申某甲、申某乙、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赤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树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国

检察员:牛 帅

2020325

附:

1.被告人赵树军现被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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