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树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市房开**楼对面**楼。2003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户。2005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树江、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赵树江在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佳苑小区6号楼楼下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齐某某(男,43岁)的灰色大众速腾轿车车门,将齐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9,900元盗走。
2.2019年12月17日夜晚,被告人赵树江在黑河市爱辉区市房开57号楼2单元门口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刘某某(男,46岁)的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车门,将刘某某放在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700元、5张储蓄卡、1张信用卡;2019年12月22日,赵树江使用刘某某建设银行储蓄卡(61208107300********)通过POS机盗刷人民币1,809元。
3.2020年3月21日夜晚,被告人赵树江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金通花园小区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宋某某(男,36岁)的黑色大众速腾轿车车门,将宋某某放在车内的小米电动脚踏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小米脚踏车价值人民币1,679元。
4.2020年3月21日夜晚,被告人赵树江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幸福开发二号楼楼下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朱某某(男,35岁)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车门,将朱某某放在车内的飞鹤婴幼儿奶粉两箱零一盒、角磨机一个、螺丝刀两板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奶粉、角磨机、螺丝刀价值人民币1,465元。
5.2020年4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赵树江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海关小区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韩某某(女,28岁)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车门,将韩某某放在车内的佳能EOS6D相机一部、佳能EW-83H镜头一个、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相机和镜头价值人民币9,017元。
6.2020年4月10日夜晚,被告人赵树江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水岸华府小区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谭某某(男,61岁)的白色大众宝来汽车车门,将谭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充气泵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充气泵价值人民币70元。
7.2020年4月10日夜晚,被告人赵树江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海关小区2号楼与3号楼中间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包某某(男,42岁)的黑色奥迪轿车车门,将包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千斤顶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千斤顶价值人民币21元。
8.2020年4月10日夜晚,被告人赵树江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友谊佳苑趁无人之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白某某(女,52岁)的白色大众途观汽车车门,将白某某放在车内的卢布11900、一瓶俄罗斯红酒和一瓶上善荷花白酒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俄罗斯红酒和上善荷花白酒价值人民币232元。
综上,被告人赵树江盗窃作案8起,被盗财物共合计人民币26,893元、卢布11900。被告人赵某甲盗窃作案6起,被盗财物共合计人民币13,484元、卢布11900。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2020年4月16日、同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赵树江分别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树江、赵某甲户籍证明,丢失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到案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白某某、齐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富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树江、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树江、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江、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树江、赵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赵树江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到案后,赵树江、赵某甲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鑫淼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树江现羁押于孙吴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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