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赵桂财,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村。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黄骅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黄骅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桂财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12点半左右,被告人赵桂财在黄骅市渤海理工大学门口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0.3克冰毒。
2.2020年5月8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赵桂财在停靠于黄骅市大学城六期附近路边的一现代吉普车内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史某某0.1克冰毒。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赵桂财在黄骅市贸易城红绿灯附近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2克冰毒。
4.2020年5月16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黄骅市大学城五期西头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0.3克冰毒。
5.2020年5月18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人赵桂财在停靠于黄骅市老国营车站后面一个网吧门口的一现代吉普车内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史某某0.3克冰毒。
6.2020年5月24日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赵桂财在黄骅市汇源宾馆门口以7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0.3克冰毒。
7.2020年5月27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赵桂财在黄骅市贸易城东面南环路公交站牌凳子底下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0.2克冰毒。
8.2020年5月31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赵桂财在黄骅市南环路快到东外环的公交站牌凳子底下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0.2克冰毒。
9.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赵桂财在微信上与微信名叫 “大连海参直营”的男子取得联系,欲从其手中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某某欲一同购买,赵桂财将10000元购毒资金转入张某某提供的张某乙银行卡中,张某某代为取出。后被告人赵桂财出资9750元,被告人张某某出资3250元,以650元1克冰毒的价格从该男子手中购买了20克冰毒。其中被告人赵桂财获得冰毒15克,被告人张某某获得冰毒5克。拿到冰毒回到黄骅后,赵桂财在黄骅市贸易城附近的公路边上以800元1克冰毒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1500元的冰毒。当晚11时,黄骅市公安局禁毒中队民警在黄骅市芒果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赵桂财、张某某。经搜查,在被告人赵桂财的身上查获一大袋白色晶体,在赵桂财乘坐车辆后座发现四小袋白色晶体,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浙F*****主驾驶工作台左侧手扣内查获一大袋白色晶体。经称重,在被告人赵桂财处查获的五袋白色晶体分别净重9.53克、0.91克、0.92克、0.30克、0.93克,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4.84克。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小塑料袋50个,吸毒工具1个,黑色塑料袋1个,黑色皮包1个,电子秤1个,铲子1个;2.书证:银行卡明细、判决书、户籍信息;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桂财、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搜查、提取、扣押、称重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桂财、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桂财、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桂财、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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