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赵森,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江苏徐州市贾汪区**镇**号。被告人赵森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1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冒名侯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日11时许,被告人赵森至本市鼓楼区金陵中学科学馆一楼内,趁四下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顾某某(未成年人)放在走廊处书包钱包里的现金18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1日,民警将赵森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燕群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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