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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正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赵正,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3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底,被告人赵正累计盗窃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仓库及公司法人曾某某车内各系列茅台酒30余次,共计117瓶(普通茅台酒48瓶、三十年茅台3瓶、精品茅台酒28瓶、鼠年生肖酒6瓶、2019年酒博会纪念酒18瓶、2016年茅台酒12瓶、五星茅台酒2瓶)。赵正将所有盗窃得来的茅台酒转卖、抵押给了谭某某、刘某某,获利25万余元,并将所有欠款赌博挥霍殆尽。经鉴定,被盗窃所有茅台酒价值247334元。赵正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书面谅解。赵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茅台酒鉴定表、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

2、证人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正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73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宏宇  

                                 2020年8月31日

附:一、被告人赵正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三册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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