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毅,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安岳县**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社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于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毅先后来到泸县、内江,趁天黑无人之机,随机选择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或路边的车辆,采用启子撬掉副驾驶车窗玻璃探身进入车内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毅从重庆市巴南区乘车来到泸县玄滩镇,趁车库管理人员不备,进入玄滩湖畔尚城小区地下停车库,采用随身携带的启子先后将黄某某的川******宝马轿车、徐某某的粤******丰田轿车、余某某的川******奔驰轿车、李某某的川******大众轿车、张某某的川******奔驰轿车、唐某某的川******宝马轿车及易某某的川******宝马轿车共7辆车的副驾驶车窗撬掉,窃取现金700余元,并造成前述七车的车辆玻璃损坏。随后赵毅来到玄滩镇万福商城地下停车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陈某某的川******丰田轿车、向某某的渝******大众轿车及张某某的川******丰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撬掉,窃取现金几十元及两包硬盒玉溪烟,并造成前述3车的车窗玻璃损坏。之后赵毅又在玄滩镇中心幼儿园后门将康某某停放在此的川******奔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撬掉,窃取现金几十元,造成该车车窗玻璃损坏。后赵毅来到玄滩镇马路路街1号门市南侧停车位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杨某某的川******大众轿车副驾驶车窗撬掉,窃取现金500余元,造成该车车窗玻璃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12辆车车窗玻璃价值为18158元。
2、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毅从重庆市巴南区乘车来到内江隆昌市,趁车库管理人员不备,先进入古湖街道和坊小区地下车库采用随身携带的启子先后将林某某的川******黑色奥迪A6、张某某的川******黑色奥迪A6、赵某某的川******黑色保时捷macan越野车、贺某某的川******黑色大众迈腾、叶某某的川******黑灰色奔驰GLC300越野车、卢某某的川******奥迪A6、刘某某的川******奔驰C200共7辆车的副驾驶车窗撬掉,窃得1包细支熊猫香烟、1包细支的硬壳中华烟以及500余元现金,并造成前述7车的车窗玻璃损坏。后赵毅来到隆昌市蜀隆子都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采用随身携带的启子先后将刘某某的贵******保时捷凯宴越野车、陈某某的川******白色宝马3系轿车、张某某的川******白色奥迪Q5、卢某某的川******白色奔驰JLG4辆汽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掉,窃得现金几十元,并造成前述4车车窗玻璃损坏。后赵毅又来到隆昌市川鑫商务酒店地下车库,采取同样撬窗入车的方式先后将徐某某的鲁******大众途昂越野车、谢某某的川******宝马轿车、彭某某的川******奥迪轿车、文某某的川******大众途观越野车、李某某的川******丰田越野车、肖某某驾驶的川******现代越野车、郭某某驾驶的川******丰田越野车、严某某的川******英菲尼迪轿车等8辆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掉,窃得现金几十元,并造成前述8车车窗玻璃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19辆车车窗玻璃价值为25904元。
3、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毅从重庆市乘车来到泸县喻寺镇,采取随身携带的启子撬窗翻入车内的方式盗窃,先后盗窃了停放在喻寺兴隆正街236号门市门口张某某的渝******江西五十铃牌汽车,停放在喻寺兴隆正街239号门市门口朱某某的川******白色奥迪,停放在喻寺兴隆正街168号2栋居民楼北侧停车坝内姜某某的川******白色现代汽车,停放在兴隆街58号2栋居民楼南侧龙某某的川******北京现代汽车和郭某某的川******灰色东风日产汽车,停放在喻寺兴隆北街李某某的川******北京现代汽车,停放在喻寺中心幼儿园院内陈某某的川******长安牌汽车和先某某的粤******白色北京现代汽车,停放在喻寺镇和谐南街61号局居民楼北侧陈某某的川******北京现代汽车,停放在喻寺镇和谐南街52号门市门口聂某某的川******黑色沃尔沃汽车,停放在喻寺黄州街32号门市北侧钟某某的川******现代牌汽车,共窃得现金200余元,并造成前述11辆车的车窗玻璃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11辆车车窗玻璃价值4610元。
2020年6月18日,泸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将被告人赵毅抓获,经对赵毅租住的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社房屋内搜查,扣押了人民币1239.3元,中华香烟9包,疑似玉坠1个,花色布手套4只,银色手电筒2个,平口启子1把,可撤启子头4个,启子把柄1把,手机1部。赵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赵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毅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散页20张、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7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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