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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永、姬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29号 

    被告人赵永,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永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永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赵永、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永、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永及其辩护律师、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永、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永、姬某某于2019年2月底至8月间经事先合谋开设“牛牛”赌局,其中被告人赵永负责提供场地、联系赌客,并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望风,被告人姬某某等人负责抽庄风。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在江阴市**镇**村**巷**号开设“牛牛”赌局20余场,组织张某某、邵某某等赌客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永、姬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永、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姬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永、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 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永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弄**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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