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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永丰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永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1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永丰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刘某乙家中一楼房间内,盗取两条香烟(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精品白沙香烟),价值334元;2020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永丰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刘某丙家杂屋内,盗取一个刨子(木工工具),价值40元。

被告人赵永丰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永丰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赵永丰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永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赵永丰具有累犯、坦白、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永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检察官助理:张修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永丰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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