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赵永合,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20年2月2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永合与同事武某某在长葛市**镇**村*****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赵永合与武某某发生口角,赵永合对武某某进行殴打,经叶某某和乔某某、孔某某劝阻,赵永合仍对武某某进行殴打,并对劝阻的乔某某、孔某某进行殴打。2020年1月2日经长葛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武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叶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永合供述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永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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