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赵永彦,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巨野县人,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2017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5日、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永彦多次到青州、广饶、寿光、潍坊市区**盗窃电动车,盗窃价值32000余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青州市泰华城1号门西侧盗窃邵某某停放在这里的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1800元。
2、2019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青州市人民医院东门顺达超市附近盗窃陈某甲停放在这里的黑色捷安特电动车一辆,价值4000元。
3、2019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青州市泰华城1号门西边公交站牌后面的停车区盗窃高某某停放在这里的红色捷安特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000元.
4、2019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东营市广饶县佳乐超市东门停车场盗窃宋某某停放在这里的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5、2019年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寿光市妇幼保健院东南角车棚内盗窃张某甲停放在这里的红色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
6、2019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寿光市中医院南门西侧盗窃杨某某停放在这里的白色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
7、2019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青州市中医院食堂门口盗窃马某甲停放在这里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00元。
8、2019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寿光市万达广场西北侧非机动车停车场盗窃李某某停放在这里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500元。
9、2019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寿光市万达广场停车场盗窃马某乙停放在这里的橙色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10、2018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寿光市**处,盗窃崔某某停放在这里的邦德牌踏板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11、2018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寿光市妇幼保健院西门附近盗窃伦某某停放在这里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500元。
12、2019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永彦到寿光市妇幼保健院南门车棚内盗窃刘某某停放在这里的豪雄之星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850元。
13、2018年12月6日8时至17时期间,被告人赵永彦盗窃单某某停放在潍坊市奎文区万达广场的紫色现代牌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
13、2019年1月3日8时30分,被告人赵永彦盗窃张某乙停放在潍坊市万达广场停车场的红色融鑫牌电动自行车,价值500元。
14、2019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永彦盗窃赵某甲的女儿赵某乙停放在潍坊市万达广场停车场的蓝黑色三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00元。
15、2019年4月21日8时30分,被告人赵永彦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潍坊市奎文区万达广场1号门的红色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
16、2018年11月19日16时30分,被告人赵永彦盗窃陈某乙停放在潍坊市中医院急诊室对面停车区的绿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000元。
17、2018年12月14日13时30分,被告人赵永彦盗窃董某某停放在潍坊市中医院对面鑫源金店门口的黑色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1800元。
18、2019年7月10日17时30分,被告人赵永彦盗窃韩某某停放在潍坊市奎文区中医院急诊门口停车场的红色轻骑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19、2019年6月9日22时,被告人赵永彦盗窃王某某停放在潍坊市奎文区世纪泰华东巷中段停车区的蓝色绿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20、2019年7月23日18时,被告人赵永彦盗窃潘某某停放在潍坊市奎文区世纪泰华东巷西头停车区的棕色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
21、2019年7月28日9时,被告人赵永彦盗窃梁某某停放在潍坊市世纪泰华东巷停车区内的蓝色杂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宗;2.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4.被害人陈述:韩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永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永彦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永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秦同中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永彦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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