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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永才、徐某某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赵永才,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里**号**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经预谋在温州市瓯海区、平阳县等地进入沿街店面实施盗窃行为,由一人进入店内实施盗窃行为,一人在门口望风,并将盗窃所得置于被告人徐某某包内。含如下事实:

1.2020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行至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中央空调服务中心店面,由被告人徐某某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茶几上的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赵永才在门口望风。

2.2020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行至平阳县**镇**路**号店面,被告人赵永才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陈某甲开放在店内的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徐某某在门口望风。

3.2020年9月20日13时45分,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行至平阳县**镇**路**号**发型店,被告人赵永才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店内的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徐某某在门口望风。

4.2020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行至平阳县**镇**路**号花店,被告人赵永才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董某某放在店内饮水机上的0PP0 A8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徐某某在门口望风。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20年9月20日分别在平阳县**镇**街、**街**路抓获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并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获手机2部,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永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国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永才、徐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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