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赵永生,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沙堤乡**村**组。因殴打他人,2018年4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1时许,罗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永生,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并将2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永生。随后被告人赵永生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巷**号**楼租住屋内将毒品交给罗某甲,赵永生、罗某甲、廉某某在租屋内共同吸食了这包价值200元钱的毒品冰毒。
被告人赵永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罗某甲、廉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永生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永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永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鉴于被告人赵永生及值班律师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赵永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褚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永生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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