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永辉盗窃)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永辉,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0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职业。2010年8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某日晚20时,被告人赵永辉从梅里斯区******屯的家中出发,徒步走到被害人刘某某(男,31岁)租住的五间房屯池某某家的房屋。赵永辉从院子南侧进入院子,徒手打开没有插上锁的窗户,用结冰的塑料桶将里层玻璃砸碎后爬入屋内,将屋内的一桶工具和两根电焊线拿回家中。第二天赵永辉将这一桶工具及两根电焊线拿到梅里斯区**废品收购站出售,获利1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永辉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永辉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居住的房屋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于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赵永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赵永辉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永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俊

2020331

附:1.被告人赵永辉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