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过道南边翻墙进入其家中,进入堂屋,将柜子抽屉里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后翻墙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母亲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现金1300元,被害人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滑县**乡**集**宾馆被滑县公安局桑村派出所民警清查时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情况证明、前科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抓获经过,谅解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冯艳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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