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波,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66********,汉族,大学本科,万源市**局原副局长,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住万源市**镇**大厦。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到万源市监察委投案自首,于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波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波先后担任万源市**局**大队队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其在分管**大队、**大队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牵头万源市**局原**公司改制工作及炸药审批、准运和维持治安秩序等事项上,为**公司老板、**公司老板、**老板及其他企业老板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魏某某、侯某某、胡某某等28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6.1万元。
1、非法收受万源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被告人赵波牵头负责万源市**局原**公司改制工作。魏某某为**公司改制顺利进行,分别于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先后4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20万元。
2、非法收受万源市**爆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9万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胡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4月至12月、2013年1月、2013年3月至5月,先后1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9.9万元。
3、非法收受万源市**乡**煤厂实际控制人侯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侯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方便、给予关照。侯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先后6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6万元。
4、非法收受万源市**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实际控制人张某甲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甲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张某甲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4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5万元。
5、非法收受达州市**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贾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贾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贾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3万元。
6、非法收受万源市**煤矿实际控制人尹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8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尹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尹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2013年春节前、2014年秋季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1.8万元。
7、非法收受万源市**镇**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方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方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春节前、2014年5月先后3次向被告人送予好处费共计3万元。
8、非法收受达州市**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乙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张某乙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 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1.5万元。
9、非法收受万源市**煤矿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朱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3万元。
10、非法收受万源市**煤矿法定代表人付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付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付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3万元。
11、非法收受万源市**乡**煤矿法定代表人龚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0.7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龚某某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龚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8月、2015年1月先后2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0.7万元。
12、非法收受万源市**煤矿实际控制人王某甲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甲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王某甲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先后5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5万元。
13、非法收受万源市**乡**煤矿法定代表人邓某甲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邓某甲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邓某甲为表示感谢,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1万元。
14、非法收受万源市**灰石厂实际控制人张某丙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0.8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丙在炸药审批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张某丙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9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0.8万元。
15、非法收受万源市**砂石厂投资人邓某乙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邓某乙在炸药审批、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邓某乙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1.5万元。
16、非法收受万源市**乡**灰石厂投资人李某甲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甲在炸药审批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李某甲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1.5万元。
17、非法收受万源市**乡**灰石厂投资人唐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唐某某在炸药审批、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唐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先后2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1万元。
18、非法收受万源市**石料厂投资人李某乙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4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乙在炸药审批、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李某乙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1.4万元。
19、非法收受万源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乙在炸药审批、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王某乙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3万元。
20、非法收受万源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甲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甲在炸药审批、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周某甲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3万元。
21、非法收受万源市**煤矿法定代表人罗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罗某某在炸药审批、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罗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4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4万元。
22、非法收受万源市**酒店实际投资人庞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庞某某儿子结婚安排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庞某某为表示感谢,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1万元。
23、非法收受万源市**镇中**新城项目开发商易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4年初,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易某某安排警力维持施工现场秩序。易某某为表示感谢,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1万元。
24、非法收受建筑商梁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2年下半年,梁某某在**乡的施工项目与村民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并感谢被告人赵波给予的关照,梁某某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1万元。
2013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梁某某在**镇的项目施工现场安排警力维持秩序。梁某某为表示感谢,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1万元。
25、非法收受万源市**镇**小区开发商周某乙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乙在**镇的项目施工现场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周某乙为表示感谢,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1万元。
26、非法收受万源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丙在炸药审批、危化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王某丙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3年至2007年春节前先后5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1万元。
27、非法收受万源市**镇**小区**楼游戏厅经营者杨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
2013年1 至2015年5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某在万源市**镇非法开设游戏厅给予关照。杨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1月、6月、7月、8月、10月,2014年2月、4月,2015年2月先后8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8万元。
28、非法收受万源市**煤矿老板张某丁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丁在炸药审批、爆炸品运输等事项中提供方便、给予关照。张某丁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向被告人赵波送予好处费共计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爆炸物品审批资料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侯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波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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