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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波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赵波,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赵波于2015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波在本市鼓楼区**街**号**服饰外贸店(**外贸),趁被害人余某甲沉睡之机,盗窃余某甲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7P移动电话,随后至**手机维修店将所窃手机销赃,得款2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9日,民警在本市市鼓楼区司背后巷跃龙门棋牌室内将赵波抓获归案。民警在手机维修店找回被盗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赵波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处警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监控说明等书证; 

3.证人严某甲、严某乙、姜某某、宁某某、余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赵波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勘察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检察官:徐燕群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波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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