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赵泽恩,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镇雄县**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8月6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泽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被告人赵泽恩在镇雄县金泉假日酒店贩卖毒品可疑物“马儿”给张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到场查获,缴获2颗净重为0.2克的毒品可疑物“马儿”,毒资700元人民币以及赵泽恩使用的手机一部。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查获的2颗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泽恩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证言;3.毒品鉴定意见;4.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泽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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