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赵泽洪,绰号骚货,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泽洪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泽洪及黄某甲(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黄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街**城吃夜宵,后黄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及马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周围群众报警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市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将持刀的马某某等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谢某某因身上有伤便由其朋友送到毕节市**医院进行治疗,同时黄某甲等人也将受伤的黄某乙送到毕节市**医院治疗。凌晨2时许,黄某甲、吴某某等人在医院遇见谢某某,黄某甲到车上拿了一把砍刀下来叫谢某某和他一起去找一个地方讲清楚,谢某某不愿意,黄某甲便用砍刀砍了谢某某的脚一刀,并与吴某某等人强行将谢某某拉上一名叫老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朋友的车。之后黄某甲、吴某某等人分两个车子载着谢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转,途中在**桥**园小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拿了一支排枪,就在**园门口等候黄某乙。黄某乙到达之后上了黄某甲的车对谢某某实施殴打,后继续开车转到**道**路口时,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李某某、秦某某、邓某某、赵泽洪等人便将谢某某拉下车拳打脚踢,之后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李某某、秦某某等人将谢某某带到居某某(另案处理)家准备讲和,讲和失败之后又将谢某某带到了**医院附近,一直限制谢某某人身自由到2015年12月20日上午7时许才将谢某某放走。
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谅解书对黄某甲、吴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泽洪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泽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泽洪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持续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泽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赵泽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赵泽洪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青
检察员助理 赵纤纤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泽洪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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