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79号
被告人赵泽跃,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地水泥工,现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工地宿舍(户籍地云南省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泽跃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泽跃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工地宿舍因醉酒撒泼,用拳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致使玻璃碎片割伤被害人郑某甲颈部,造成郑某甲左颈内静脉等多条血管破裂,急性大失血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弥漫性支气管性肺炎,致多器官衰竭,于2020年6月29日医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之江院区医生报警,民警在该院抓获被告人赵泽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解剖尸体通知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医疗资料、浙江树兰医院医疗资料、器官捐献确认登记表、死亡记录、接警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郑某乙、冯某某、何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
3.被告人赵泽跃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
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泽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泽跃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泽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泽跃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平祥
检 察 官:姜 琪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泽跃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补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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