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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洪伟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汽油三轮车,沿省道2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派出所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宋某某的鲁Q2****号小型轿车后部,后赵某某继续行驶,至兰陵县车辋镇大炉路口被宋某某拦住,后宋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3.7mg /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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