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赵洪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排**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洪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赵洪军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9月22日担任该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洪军伙同赵某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312万元,涉及投资人5人。后又帮助介绍2人投资 40万元购买该公司理财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赵洪军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投资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军,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1522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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