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洪,曾用名赵永红,绰号赵老五,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现住仁怀市**街道**对面自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洪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014年1月期间,在谢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由谢某某出资400万元作为赌场启动资金,被告人赵洪、杨某甲(另案处理)、谢某某三人合伙在仁怀市**大酒店1609号房开设赌场,以打贵阳麻将等方式,邀约赵某某、杨某乙、叶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后因赌场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赵洪又借150万元投入赌场,之后杨某甲通过杨某乙担保向周某某借款1千万元投入赌场。前期被告人赵洪负责管账,杨某甲负责邀约赌徒,后因赵洪在其他赌场赌博输了,私自挪用赌场资金去填补其所欠赌债,后便由杨某甲管账。该赌场分三个时段进抽头渔利,每次抽6000元茶钱,该赌场涉案赌资在银行的交易流水记录高达4331.5万元,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千万元左右,赵洪、杨某甲、谢某某约定,该赌场渔利除去开销后分别按3:3:4比例进行分成。赵洪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获利200万元至300万元,该赌场的开设,致使部分赌徒长期沉迷赌博,负债累累,家庭破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永刚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洪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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