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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洪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赵洪,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路**号**室,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室,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洪窜至南昌市西湖区千禧颐和园南门外人行道上,采取撬车窗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车后备箱的两条青花瓷香烟盗走,并于当天中午以1440元的价格将盗来的两条香烟卖至南昌市**观**烟酒店,所得的账款用于还债和贴补家用。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两条青花瓷香烟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60元。

2020年05月25日,被告人赵洪在南昌市**医院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人口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检查笔录;

6、被告人赵洪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8、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66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洪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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