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洪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6月14日移送西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9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洪在陈某某(音译,在逃)安排下驾驶渝******汽车停在重庆市渝中区英利国际地下层B4停车场,把车钥匙留在车上不锁车门。被告人赵洪坐在陈某某停放在渝******汽车斜对面的渝******汽车上监视渝******汽车。陈某某吩咐被告人赵洪,有人在渝******汽车上放东西后,会有人来开渝******汽车,让被告人赵洪向陈某某汇报情况。当日23时许,西盟县公安局民警经侦查,在重庆市渝中区英利国际地下车库B4停车场抓获被告人赵洪,当场从渝******汽车后排座位处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93包,共计净重8750克;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97.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勇
附:
1.被告人赵洪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750克、毒品海洛因97.78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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