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赵海东,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甘肃省正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海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被害人张某某暂住的出租屋,采用溜门方式进入屋内,趁张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华为牌畅享9 Plus型手机一部(已缴获,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20元)、零钱现金71元及香烟一包(未缴获,价格无法认定)。
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海东,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海东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0日3时40分许其在暂住的本区**镇**村**号睡觉醒来时,发现放在床头的一部华为牌手机、零钱现金若干及一包香烟失窃的情况。
3.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监控视频的情况。
4. 公安机关《搜查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赵海东暂住地并扣押发还失窃手机的情况。
5.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的价格认定情况。
6. 公安机关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印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海东的自然身份及前科情况。
7. 被告人赵海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海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海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海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部分赃物已缴获并发还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海东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海东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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