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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添放火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赵添,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周至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添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赵添在租住的被害人冯某某位于两江新区**大道**小区**栋**室房屋内吸食毒品后,产生放火自杀念头,将衣物点燃后丢在主卧内,引燃后因害怕,跑至该小区物管求救,后物管工作人员报警,赵添被民警抓获。物管工作人员及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扑灭。经现场勘验,房屋内多件家具、家电被烧毁,多处墙壁有烟熏痕迹。经鉴定,被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94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贺某某、鄢某某、项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陶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添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添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添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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