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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满喜、张立军贩卖毒品案、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赵满喜,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宿舍,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栋**单元**楼**户。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8日包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立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佳苑**栋**号。2010年、2013年、2016年、2017年因吸食毒品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0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六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街坊**室,现租住包头市青山区**家属楼**栋**室。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2018年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及石拐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上述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满喜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在包头市东河区向被告人张立军贩卖毒品约11次,折合毒品海洛因5克,非法获取毒资人民币6050元。

二、被告人张立军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在包头市青山区向王某甲贩卖毒品15次,折合毒品海洛因1.5克,非法获取毒资人民币400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在包头市青山区向葛某某贩卖毒品13次,折合毒品海洛因1.5克,非法获取毒资人民币7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5日在其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家属楼**栋**室的家中容留多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王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的吸毒人员信息表及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甲的吸毒人员信息表及无犯罪前科证明。

3、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的微信转账截图。

4、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吸毒人员多某某的电话通话记录。

5、对被告人赵满喜的搜查笔录;对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的扣押清单、称量记录。

6、包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王某甲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张立军、王某甲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

7、葛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8、赵满喜、左某某、张立军、葛某某、王某甲、多某某、王某乙的辨认笔录。

9、证人多某某、葛某某、左通的证言。

10、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11、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系毒品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军、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积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满喜、张立军、王某甲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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