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赵炬,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坚,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守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淦,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华荣,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林淦、林鲁、黄华荣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被告人赵坚在福州市晋安区**楼**单元开设**投资公司,纠集被告人赵炬、郑守杰作为公司股东及被告人林淦、林鲁、黄华荣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在无实质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小额贷款的名义招揽生意,物色急需借款的被害人作为侵害目标,以“高利套路贷”为手段非法侵占他人钱财。在确认被害人有借款意愿后,由被告人赵炬出面或安排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林淦、林鲁、黄华荣等人以**投资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与被害人见面,实地查验被害人的房产情况,风控被害人的直接或资产能力。经确认被害人确有财产后,便骗取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空白房屋腾退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转账制造银行流水,再以收取高额“砍头息”等手续费的方式让被害人将钱转入**公司财务名下,在明知借款人现金偿还能力差的情况下,还故意设定要求借款人每天必须返还一定的本金(天退)。当被害人借出第一笔借款在还款周期内无法还清时,被告人赵炬等人就风控被害人自身还有资金能可骗的情况下,逼迫被害人再向其公司借第二轮款,并收取第二轮款项的巨额“砍头息”以及第一轮所欠款项的“砍头息”,循环反复,以此来垒高被害人的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多轮“砍头息”,让被害人从此陷入“以债养债”的套路中无法挣脱,被不断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后被告人赵炬等人就会通过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讨债,甚至滋扰、威胁借款人的亲朋好友逼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2017年7月以来,以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为首的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实施了诈骗、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住宅等犯罪行为,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惧,造成恶劣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被告人林淦、林鲁、黄华荣等人为该组织的重要参加者。
一、诈骗罪
1.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炬等人通过中介得知被害人林某甲急需用钱,遂联系林某甲并至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的住处勘验其房产,风控其资产能力。然后与林某甲签订房屋租赁、腾挪、代开锁的空白协议及1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借出10万元人民币后向林某甲收取3.9万人民币“砍头息”,致使林某甲实际借到手的资金为6.1万元人民币,后联合**借贷公司以平林某甲欠账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强迫林某甲向**公司借出40万元,扣掉“砍头息”并平**公司账目剩余25.1万元到林某甲手中。2017年11月6日,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天退,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林某甲向**公司借5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前两轮借款天退,并扣除“砍头息”1.5万元人民币,实际借出3.5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9日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天退,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林某甲向**公司借10万元用于归还前三轮借款的天退,并扣掉“砍头息”等手续费用2.9万元,实际借出7.1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13日,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天退,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林某甲向**公司借15万元用于归还前三轮借款天退,期间还肆意制定林某甲违约,罚金五万元,并扣除“砍头息”4.95万元,这笔借款林某甲实际到手5.05万元。2017年11月16日,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天退,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林某甲向**公司借5万元用于归还前两轮借款天退并扣除砍头息等手续费1.5万元,这笔借款林某甲实际到手3.5万。2017年11月20日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天退,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林某甲向**公司借10万元用于归还前两轮借款天退,并扣除“砍头息”5万元,实际借出5万元。2017年11月23日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天退,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林某甲向**公司借10万元用于归还前两轮借款天退,并扣除“砍头息”2.5万元,实际借款7.5万元。2017年11月28日因林某甲无力偿还天退及本金,**公司以口头威胁的手段,要求林某甲立刻还钱,林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赵炬等人让林某甲签下一张20万元的借条,并未实际将钱借给林某甲,林某甲按对方的要求签下借条。经审计,被害人林某甲同**公司签下125万元的借条,实际到手63.55万元人民币。
2.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炬等人经中介介绍得知被害人何某乙急需用钱,遂联系何某乙并至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号**单元的住处勘验其房产,风控其资产能力,后与何某乙签订房屋租赁、腾挪、代开锁的空白协议及30万元借条。借出30万元后**公司向何某乙索取6.4万元“砍头息”等手续费用,何某乙实际借到手的资金为23.6万元。2017年10月21日,得知何某乙要在其他公司平账且无力偿还天退,便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叫何某乙向其公司借30万元用于归还第一轮借款的天退及第二轮借款的天退,并扣掉“砍头息”等手续费用6.4万元,实际借款23.6万元。2017年10月27日因何某乙无力偿还天退,**公司便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何某乙向其公司借40万元用于归还前两轮及该轮借款的天退,并扣掉“砍头息”等手续费用8.5万元,实际借款31.5万元。2017年10月30日,因何某乙无力偿还天退且无力偿还第一轮借款本金,**公司赵炬等人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何某乙向其公司借30万元用于平第一轮的债务且还第二轮、第三轮的天退,并扣掉“砍头息”等手续费用6.4万元,实际借款6.4万元。经审计,被害人何某乙同**公司签下130万元的借条,实际到手1057000元人民币。
3.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赵炬等人经中介介绍得知被害人席某某急需用钱,遂联系被害人席某某并至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的住处勘验其房产,风控其资产能力,后与被害人席某某签订房屋租赁、腾挪、代开锁的空白协议及6万元借条,借出6万元后向席某某强行索取1.05万元“砍头息”,致使席某某实际借到手的资金为4.95万元。2018年1月15日,得知席某某无力偿还第一轮借款的天退,**公司便以威胁的手段,强迫席某某向其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偿还第一轮借款的天退以及第二轮借款的天退,并扣掉“砍头息”7500元,致使该轮借款,被害人席某某实际到手资金为2.25万元。2018年1月31日,得知被害人席某某无力偿还第一轮借款本金后,**公司便以口头威胁的手段,强迫席某某对第一轮剩余未还款项进行续借,同时续借收取一笔“砍头息”,在风控席某某无法上交该笔砍头息后,强迫席某某借第三轮钱,金额为6万元,用于上交第一轮续借款的“砍头息”已经还第一轮续借款的天退、第二轮借款周期内的天退、第三轮的天退。同时在该轮借款上收取1.05万的“砍头息”。经审计,被害人席某某同**公司签下15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实际到手金额12万元人民币。
4.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炬等人经中介介绍得知被害人陈某乙急需用钱,遂联系陈某乙并至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道**区**号楼**单元的住处勘验其房产,风控其资金能,后与陈某乙签订房屋租赁、腾挪、代开锁的空白协议及40万元人民币借条,借出40万元人民币后向陈某乙索取3.4万元人民币“砍头息”,还款是按照3.5分周期利息无天退的形式,致使陈某乙实际借到手的资金为36.6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25日因得知陈某乙无力偿还债务,**公司便要陈某乙向其公司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未来到期还第一轮的借款及利息,这轮借款扣掉“砍头息”9500元人民币,致使该轮借款陈某乙实际到手资金为9.05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30日,因得知被害人陈某乙无力偿还债务,**公司便要陈某乙向其公司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未来还第一轮及第二轮借款的本金跟利息,这轮借款扣掉“砍头息”1.1万元,致使该轮借款陈某乙实际到手资金为8.9万元。2017年12月10日,因得知陈某乙在第一轮借款周期将至,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公司便要陈某乙将自己房产向其公司进行抵押,在陈某乙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同时强迫被害人陈某乙向其公司借第四轮款5万元人民币来还之前部分债务,该笔借款扣掉“砍头息”7000元人民币,致使陈某乙在该轮借款实际到手资金为4.3万元人民币。2017年12月13日,陈某乙第一轮借款还款周期已到,因得知陈某乙无力偿还债务,**公司便要求陈某乙对第一轮剩余未还款项进行续借,同时续借收取一笔“砍头息”并以天退的模式还款,在风控陈某乙无力上交第一轮续借款“砍头息”后,强迫被害人陈某乙在其公司第五轮借款10万元用于上交第一轮续借款的“砍头息”,同时该笔扣掉“砍头息”,两笔“砍头息”一共61000元,致使被害人陈某乙在该轮借款实际到手3.9万元。2017年12月16日,陈某乙第二轮借款周期要到了,再风控陈某乙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后,**公司要求陈某乙向其公司借款5万元人民币用于还债,并且该轮借款扣掉“砍头息”8500元人民币,致使被害人陈某乙在该轮借款实际到手资金为4.15万元人民币。在第六轮借款之后,**公司要陈某乙将其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的公正,却遭陈某乙拒绝。后陈某乙向另一家担保公司借款80万元人民币还账,**公司以陈某乙向其他贷款公司借款违约为由,强行收取违约金13.6万元人民币。经审计,被害人陈某乙同**公司签下93.6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实际到手金额66余万元,被非法占有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司放款报表、电脑内提取的相关账目信息、报告书、到案经过、福州**投资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借款材料、转让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梅某某、吴某某、何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何某乙、席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炬、郑守杰、赵坚、林鲁、林淦、黄华荣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2月3日开始,因被害人林某甲无力还债,被告人赵炬等人在向林某甲催债未果情况下,强行将林某甲带至福州市晋安区委旁速8酒店进行看守,之后便安排集团骨干被告人林淦、林鲁、黄华荣等人对林某甲时刻派专人贴身看守,限制被害人林某甲人身自由。晚上分别将林某甲带至福州市台江区宝龙城市广场君威公寓、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锦江之星酒店以及福州市晋安区****座**何某乙家中进行看守;白天则将林某甲带至集团经营地福州市晋安区**楼**单元进行看守。期间被告人赵炬、郑守杰等人还利用林某甲的裸照逼迫林某甲家人还债。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月上旬,该犯罪集团非法拘禁林某甲长达1个月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放款报表、电脑内提取的相关账目信息、报告书、到案经过、福州**投资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酒店住房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林鲁、林淦、黄华荣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三、非法入侵住宅罪
2017年年底,以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为首的犯罪集团向被害人何某乙催债未果,遂由被告人赵坚带领集团骨干被告人林淦、林鲁、黄华荣等人前往何某乙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的家中,见何某乙未在家,被告人赵坚等人遂强行更换被害人何某乙家中门锁进入室内,并搬运床铺进去入住。林某甲也被带到此处居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放款报表、电脑内提取的相关账目信息、报告书、到案经过、福州**投资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林鲁、林淦、黄华荣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四、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8日21时许,翁某某(另案处理)徒步经过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江口村透水闸处,想通过一条刚倒的水泥路时,被看护路的被害人宋某丙拦住,双方发生口角纠纷。翁某某遂召集被告人林淦等人到场,对宋某丙、宋某丁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宋某丙、宋某丁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宋某丁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黄某某、金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丙、宋某丁的陈述;
4.同案犯翁某某、陈某丙、宋某戊的供述;
5.被告人林淦的供述和辩解;
6.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8]3169号鉴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18]临(伤情)鉴字第10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林鲁、黄华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林淦、林鲁、黄华荣为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淦、林鲁、黄华荣在该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林淦、林鲁、黄华荣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发德
检察员:陈宁伟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炬、赵坚、郑守杰、林淦、林鲁、黄华荣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十一册。
3.量刑建议书9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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