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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玉航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玉航,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赵玉航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9日。被告人赵玉航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赵玉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玉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庄志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赵玉航在使用被害人吴某某手机过程中,七次利用微信支付、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共2912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玉航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玉航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玉航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航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玉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鸿飞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玉航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985179****)。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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