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赵玉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玉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赵玉龙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申某甲、申某乙、杨某某、赵某某,2020年9月22日,赵玉龙再次在镇雄县坡头镇仁和街口贩卖毒品给杨某某、赵某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缴获毒品0.77克,在申某乙处查获之前向赵玉龙购买吸食剩下的毒品0.51克,经鉴定,二份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玉龙的供述;2.证人申某甲、申某乙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4.毒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龙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玉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玉龙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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