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赵玲,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告人赵玲以泰国占星师“韦一”的身份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接近被害人鲁某某、王某某、陶某某三人并取得信任。后又推荐其捏造的泰国占卜大师的翻译“苗裔华”及“苗裔华”同事“papi”给三被害人,后以“苗裔华”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赵玲虚构“韦一”在泰国被抓、交罚金、还信用卡,以及“苗裔华”在泰国被抓需要保释金、医药费、账户税金等多种理由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用于网络博彩。
2.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赵玲以卖房子需要交手续费、被抓需要交保证金、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用于网络博彩。
案发后,被告人赵玲退赃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单、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鲁某某、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昌松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玲现羁押于湖州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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