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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珈怡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赵珈怡,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室,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室。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珈怡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珈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建安里81-2-401室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做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44万余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赵珈怡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居民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珈怡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珈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文东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珈怡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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