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921号
被告人赵琪,小名:琪琪,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平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赵琪介绍被害人李某乙向孙某某(另案处理)借款,孙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成人民币850万元的资金流水,并让李某乙签下850万元借条,后被告人赵琪要求李某乙当场将其中的262万元提现,再由其交还给孙某某,致李某乙被虚高债务262万元。
2018年1月,孙某某利用上述借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胜诉,后因本案案发而未拿到钱款。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赵琪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琪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同案关系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证人沈某某、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相关的电话录音光盘、银行交易明细;6.相关法院民事诉讼材料;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8.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6督导组有关问题线索清单;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和工作情况;10.户籍人员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采用制作银行虚假流水虚高债务并利用虚高债务进行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琪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鉴定报告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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