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赵瑞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6********,汉族,专科毕业,系湖北**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租住下陆区**栋**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瑞标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和16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到6月期间,被告人赵瑞标身为湖北**公司**不定期邀请公司员工席某某等人去其出租屋吃饭,因之前拒绝两三次后,席某某因被告人赵瑞标是其领导无法拒绝,后被逼无奈去了6次。6月15日中午,赵瑞标又邀请席某某和公司员工肖某某到其出租屋吃饭,席某某同意,到租屋后,本答应来吃饭的肖某某中午临时有急事不能来了,席便陪赵吃了午饭,饭后席某某准备回公司休息,赵瑞标劝说席在其卧室休息,自己去客厅。当席某某在卧室睡着后,赵瑞标进卧室从后方抱住席,席被惊醒,赵瑞标说想发生性关系,席不同意,赵瑞标强行与席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6月18日席某某黄石市妇幼保健院病历检查记录:双前臂及右大腿可见局部淤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被告人现场指认记录、被害人席某某病历;2、被害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王某某、叶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领导的身份,制造条件,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瑞标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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