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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瑶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赵瑶,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号。2011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瑶至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向天庵西16号,采用搭线发动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的绿色“虞强”电瓶三轮车1辆。经价格认定,该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 600元。

2、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瑶伙同“建军”(另案处理)至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老湾611号,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院子内的电焊机2台。

3、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瑶伙同郭某某(已行政处罚)至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向天庵东132租113室旁,采用搭线发动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慈源”电瓶三轮车1辆。经价格认定,该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 630元。

4、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瑶伙同郭某某至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六塘东街146号,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电瓶三轮车内的电瓶5只。

5、2019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瑶至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殿北823号,雇佣他人的铲车,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门口的钢筋调直机1台。

到案后,被告人赵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截图、销货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瑶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国荣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瑶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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