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567号
被告人赵百渡,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3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百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百渡独自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223号联通店前,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7元)盗走,次日将该车卖与吴某某,非法获利450元。
2、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百渡独自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一桥上,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元)盗走,次日将该车卖与他人,非法获利260元。
3、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百渡独自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小区20幢2单元车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优弧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3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百渡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百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百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百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百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百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百渡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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