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017号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明光),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6年7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8月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为非法获取赌博网站的返利,为“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先后于2019年2月中旬及12月上旬将其获得的该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分别提供给黄某某(另行处理)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供两人进行网络赌博。其中,黄某某参与赌博一个多月,共向被告人赵某支付赌资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李某某还招揽张某某(另行处理)、黄某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472弄2号301室其住处共同参与网络赌博至2020年4月初,期间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支付赌资共计人民币61,800元。被告人赵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上述人员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被告人赵某、黄某某、李某某的微信号信息、赵某分别与黄某某、李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赵某与李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为非法牟利,将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先后提供给黄某某和李某某供二人进行网络赌博以及收取两人上述赌资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了其作案用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情况。
4.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身份、前科劣迹及刑满释放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志军
检察官 韩元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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