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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祥香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64号

被告人赵祥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61974********,瑶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祥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祥香与另一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一同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桥山村一养鸡场内,趁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置于一旁充电的黑色小米牌手机一台,后逃离现场。同日凌晨4时23分、4时37分,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先后2次转走被害人曾某某手机内的零钱共计人民币3400元;同日凌晨4时35分至4时43分,先后5次通过被害人曾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向该手机微信钱包充值共计人民币5586元;同日凌晨4时56分被告人赵祥香与另一名男子一同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小龙商业街芙蓉兴盛便利店内,使用被害人曾某某手机向该店铺老板杨某某微信扫码付款人民币5580元,并将所付款项以现金方式提现后予以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祥香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祥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祥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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