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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福彬故意伤害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福彬,曾用名赵福兵,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团**栋**单元**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福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4日晚,被告人赵福彬与其工友一同到个旧市七层楼附近喝酒吃烧烤,期间赵福彬酒醉。当天22时许,赵福彬回到其在个旧市焊料厂的宿舍内,随意殴打宿舍内工友。马某某等人见状便带其出宿舍在个金公路旁醒酒。期间赵福彬欲再次返回宿舍便与马某某等人在路边拉扯至公路中间,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李某甲见状询问几人是否酒醉,被告人赵福彬便上前拉扯李某甲,进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后马某某、邓某某将二人劝开。马某某、邓某某将被告人赵福彬带至个旧市焊料厂内,后被告人赵福彬又返回个金公路上找李某甲,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福彬用其携带的匕首捅刺被害人李某甲左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并将使用的匕首丢弃于路边,被害人李某甲在个金公路上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造成胸腔脏器(左肺)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被告人赵福彬逃离个旧,经蒙自逃至贵州。于2019年12月28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莫某某、汤某某、赵某某、代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刑事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及照片;

4.现场勘查、搜查、人像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指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赵福彬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福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洲红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福彬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卷宗2册,关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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