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0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应聘到宜章县金博信手机店实习。当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接触柜台手机的便利,盗窃了店内的两台手机。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87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
6.勘验、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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