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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福永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福永(小名赵老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于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2月14日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26日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福永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福永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赵福永携带一把西瓜刀驾车从家中到播州区石板镇天旺村村委会,在该村委服务大厅喧哗、辱骂,用刀砍大厅的玻璃门和服务台,要求天旺村**拿5000元给其买鞋和娶媳妇,在村委会**王某某劝阻的过程中,赵福永持刀王某某的左耳砍伤。在范某某上前质问赵福永的过程中被赵福永抓住衣领威胁,范某某挣脱后,赵福永把刀砸到围栏上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福永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福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永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凶器(西瓜刀)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福永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因赌博、故意伤害分别被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小军

检察官助理:杨欣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福永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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