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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福齐、常占武等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赵福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71********,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北镇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5月8日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占武,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5********,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甘肃省定西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2日至9月26日)。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院一出租房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34650元。

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民币10550元、人民币2268元、人民币4100元(照片)、笔记本电脑两部(照片)、手机8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份;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恢复光盘7张;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923

附件:1.被告人赵福齐、常占武、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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