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赵秋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巷**座**楼**号),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秋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赵秋莲在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其经营的“**” 足疗店内容留张某甲、汪某某与张某乙、王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并抽取提成100元。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赵秋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秋莲的供述与辩解;
4. 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秋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秋莲曾因故意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秋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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