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科,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常清,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赵科在互联网与境外赌博网站一QQ号为“船长”的人联系,被选定担任网络赌博平台“发发乐”(后更名为“手游大咖”)APP的总代理,为该平台提供赌博筹码——赌博游戏“分”的兑换。“船长”指示赵科:自己以每1亿分3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分给赵科,让赵科以每1亿分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下级代理,其中300元作为赵科的分红利润;让赵科以每1亿分3990元人民币的价格回收下级代理返回的分,其中10元作为赵科的分红利润;由“船长”为赵科筛选下级代理推荐给赵科,下级代理只能向赵科处购分或者返回分;赵科收取到购分款——赌资后需经多次转账并以多个账户将赌资转入“船长”提供的账户。赵科便在其租住处——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楼**号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的网络赌博账号为该平台向下级代理兑换分,收取赌资并上缴给“船长”。期间赵科聘请王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自己收取赌资,至案发共为网络赌博平台“发发乐”(后更名为“手游大咖”)收取并上缴赌资10915660.70元,从中获利8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科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闫某某、陈某甲等人处追缴赃款18147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赃款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陈某乙、何某某等20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科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王某某、杨某某、鲍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5.本案的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科明知“发发乐”APP是网络赌博网站,为其担任代理收取赌资,参与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慧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科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光盘17张。
4.赃款1814784.00元(暂存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涉案账户)。
5.簿册4本、华夏银行卡3张、华夏银行动态令牌1人、U盘1个、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组装电脑2台、金色OPPO手机1部、苹果手机3部、招商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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