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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15时15分,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无繁线由北向南行驶到68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6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2.2019年11月4日15时许,执勤交警在查获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查明赵某某出示的驾驶证系其花费200元购买的伪造的常某某的B2驾驶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酒精检测单、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卖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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