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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紫均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紫均,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紫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紫均自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携带撬棍、起子等作案工具,先后18次在本市城区陶家山、万家组、韩家湾、东升社区等地,采取撬门窗入室的方式,盗窃现金、黄金首饰、钻石珠宝、香烟等物,部分被盗物品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110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陶家山陈某某家中,将二枚黄金戒指和十余块玉佩盗走。

2.2019年2月10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万家组*号王某甲家中,将一枚钻石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三根项链,一对耳钉盗走,其中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系王某甲于2018年3月7日从岳阳珠宝城购买,购买价分别为12085元和1696元。赵紫均将其中部分首饰销赃后得赃款3000余元。

3.2019年6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求索西路公子坡*号余某某家中,将3000余元现金、一条和天下香烟、几套纪念币盗走。后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和天下香烟价值900元。

4.2019年8月10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韩家湾新印山胡某某家中,将300元现金盗走。

5.2019年9月10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吕仙亭办事处附近熊某甲家中,将300余元现金盗走。

6.2019年9月15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韩家湾14号302室李某甲家中,将300余元现金盗走。

7.2019年9月16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东升社区中门组赵某乙家中,将一枚钻石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手链,一对黄金耳环盗走。后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23564元。

8.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桥头居委会旁徐某某家中,将1700余元现金盗走。

9.2019年9月30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太子花园3区101房王某乙家中,将二枚黄金戒指和4000余元现金盗走。

10.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科协路*号廖某某家中,将一枚钻石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钻石吊坠盗走。三件首饰系2019年6月19日从岳阳市步行街克徕帝专卖店购买,购买价分别为6196元、5742元、2197元。赵紫均将赃物销赃后得款3000余元。

11.2019年10月25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文昌巷钟某某家中,将3000余元现金、二条串有黄金珠子的手链、少量外币盗走。后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黄金珠子价值2472元。

12.2019年11月15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公司家属区熊某乙家中,将1700元现金盗走。

13.2019年11月17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夏万路社区刘某某家中,将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二对耳环、一条串有三颗黄金珠子的手链盗走。后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部分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1902元。

14.2019年12月6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海坡巷杨某某家中,将一个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环和1100元现金盗走。后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吊坠和耳环共计价值3440元。

15.2019年12月9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杨家山巷*号张某某家中,将1500元现金盗走。

16.2019年12月21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五里牌书店后李某乙家中,将4700元现金盗走。

17.2019年12月28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文昌**包装厂苏某某家中,将1300元现金盗走。

18.2020年1月8日傍晚,被告人赵紫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阳楼区古井社区*号蒋某某家中,将一条金手链、三枚金戒指盗走。赵紫均后将赃物进行销赃得款18000元。

2020年1月19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在岳阳楼区天伦城铂臣商务会所将被告人赵紫均抓获;当日对其家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撬棍、起子等物,其他款物被其销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起子、撬棍及其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余某某、熊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徐某某、赵某乙、王某乙、廖某某、钟某某、熊某乙、刘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苏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彭某甲、彭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赵紫均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紫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紫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窗入室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琼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紫均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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